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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情况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14:24       文章来源:穆棱市纪委监委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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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胜在任穆棱市地税局下城子分局税款征收员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税款5,814,081.99元。下城子地税分局地处于穆棱市经济开发区税收重点区域,宋某胜贪污巨额税款破坏全市税收环境,穆棱市纪委监委依法办案,激浊扬清,改善和规范了穆棱市营商环境,为穆棱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宋某胜涉嫌贪污罪一案,系2019年3月1日由其本人到穆棱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同年5月5日牡丹江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我委管辖此案,同日经穆棱市监委主要领导批准,第四纪检监察室对宋某胜贪污国家税款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同年8月29日穆棱市监委对宋某胜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立案调查,同年10月2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调查人宋某胜留置于牡丹江市监委办案基地。经多方工作,被调查人宋某胜涉嫌贪污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8日调查终结。

被调查人宋某胜2011年8月至2016年2月在任穆棱市地税局下城子分局税款征收员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税款十笔金额共计5,814,081.99元,用于境外黄金外汇期货投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0年1月3日 ,穆棱市纪委监察委给予宋某胜开除党籍的处分,2020年1月3日,穆棱市税务局给予宋某胜开除公职处分,穆棱市纪委监察委以涉嫌贪污犯罪于2020年1月8日将宋某胜案件移送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1日穆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宋某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00元,责令宋某胜退赔人民币5 814 081.99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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